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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北医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28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办学效率与效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及《豫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25〕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健全性、合理性、适应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学校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在分析缺陷原因后,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从而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审计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学校及下属单位的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和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学校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

(四)持续性原则。建立定期评价、问题整改、优化提升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学校内部控制水平。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分为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其中,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包括学校整体内部控制审计和学校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制度;

(二)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其中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校长及董事会报告;

(四)督促落实内部控制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所需资料。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内容

第十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通过审查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要素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控制环境审计主要对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及信息系统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是否建立、是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批后落实,学校各单位是否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等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落实;

(二)是否明确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发挥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三)是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等事项或业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集体决策等制度;

(四)是否建立并完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和信息内部公开控制等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

(五)是否明确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是否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是否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采取其他相关控制措施替代轮岗制度;

(六)会计与信息系统建设是否到位;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审计主要对各单位风险识别、分析、应对策略的建设与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制度,是否能准确识别与判断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二)是否建立本单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是否作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依据;

(三)是否建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四)是否重点关注生源、资金链、办学质量和政策合规等重大风险;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控制活动审计主要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活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流程、处理手续、业务记录和检查标准等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归口管理、信息内部公开等控制方式的正确性;

(三)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管理决策控制、经济效益控制、目标管理控制等控制内容的完整性;

(四)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审计主要对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的及时性,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有效性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上级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是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三)是否建立安全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

(四)是否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审计主要对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以及内部控制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否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继续教育办学、对外合作管理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审计。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时限精准、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三)是否明确预算审批权限,是否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四)预算指标分解下达是否及时,是否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五)是否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建立预算统筹调剂机制,预算调整申请与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六)是否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否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七)是否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及绩效评价机制;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管理,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是否以个人名义取得单位收入;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做到收支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现象;

(四)是否明确支出的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内部控制措施,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是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五)是否根据预算进行收支管理,是否存在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规定范围、标准的支出;

(六)是否建立健全债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清收应收或预付账款,避免长期挂账导致权益受损或支出不真实、不完整;

(七)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销毁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采购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是否明确划分预算、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是否建立健全回避、定期轮岗等制度,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四)针对不同采购对象,所选用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方法等是否合规;

(五)采购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规,采购款项的支付是否按照已审批的预算和相关规定的金额支付;

(六)是否对采购业务进行必要的记录控制,采购相关档案是否妥善保管,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三)各类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执行;

(四)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健全,项目的立项、概预算与设计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三)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泄密、串标、商业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是否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

(五)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资金的情形;

(六)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八)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明确合同签订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三)合同订立、变更、价款结算和质保金返还等环节是否按程序执行;

(四)合同发起部门是否对履约过程跟踪评价;

(五)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照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六)是否建立合同登记和保管的有关规定,是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并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二)项目立项是否经过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项目各项资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虚列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四)项目结项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是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五)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单独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六)专项资金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制定的绩效目标、经济效益;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办学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健全对校外合作机构宣传、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等环节的管理监督机制;

(三)是否严格履行继续教育研发、立项审批程序;

(四)办学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外合作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对外合作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严格执行校地、校企合作审批程序;

(三)是否严格执行考核、监督及退出机制;

(四)办学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审计准备。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控制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经董事长或校长批准直接实施。被审计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

(三)实施审计现场审查。审计组综合运用调查问卷、个别访谈、抽样调查、实地查验、穿行测试、比较分析和专题讨论等方法,充分收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采用文字叙述、画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如实撰写审计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四)认定控制缺陷和评价结果汇总。审计组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五)征求意见。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初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至审计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六)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研究并核实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做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按程序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报送学校和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总体情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等;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三)内部控制建设合理性和执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按照《豫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25〕97号)要求落实整改(后续如有修订按最新版本执行)。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跟踪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