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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北医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28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202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物资采购审计》《豫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25〕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学校及下属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产品等,具体包括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实验试剂与耗材、图书资料、办公设备、家具、消防与监控设备、后勤物资、日用百货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具体包括信息网络技术、维修保养、设备租赁、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会议服务、出版印刷和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以下简称“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采购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单位加强对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管理,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采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购内部控制审计、采购立项审计、采购执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采购验收审计、采购结算审计和零星采购项目审计等。

第七条 采购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管理部门职责是否全面、明晰,相关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划分,不相容岗位(采购申请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订立与审批、采购执行与入库验收、采购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供应商考核评估与准入或淘汰等)是否做到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规范,是否全面、严格执行;

(三)其他与采购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 采购立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学校预算和采购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采购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三)采购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通过可行性论证;

(四)采购项目是否根据品目、类别、用途、形态等进行有效归类,采购数量是否与现有库存相适应;

(五)采购预算价是否合理,是否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六)其他与采购立项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采购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规;

(二)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过程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是否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要求及评价标准是否合理、规范,是否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供应商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股权与控制关系的关联、基于人员与管理的关联、基于特殊协议与利益的关联、混合与隐蔽的关联等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资信低的供货商;

(五)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采购执行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采购合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三)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设置是否合理;

(四)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是否合法合规;

(六)其他与采购合同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规;

(二)说明书、性能测试报告、技术培训记录、试运行报告等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三)是否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验收对象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性能、质量等进行符合性查验;

(四)资产是否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明确资产保管人及保管责任;

(五)其他与采购验收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结算方式、结算金额、收款人等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一致;

(三)其他与采购结算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规定的资金起点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零星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零星采购程序是否合规;

(三)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选择是否合理;

(四)采购管理部门是否建立零星采购项目全流程档案;

(五)其他与零星采购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采购审计的范围

(一)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不低于年度采购计划总量10%的抽查标准,实行零星采购项目审计。

(二)预算1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实行零星采购项目审计。

(三)预算3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内部控制审计、采购执行审计、采购验收审计和采购结算审计。

(四)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内部控制审计、采购立项审计、采购执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采购验收审计和采购结算审计。

(五)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供求关系复杂的特殊采购项目、广大师生比较关注的采购项目和其他学校要求或部门提请的采购项目,审计处可视情况全程开展审计监督。

(六)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设备紧急故障等)须开展紧急采购的,可先行启动采购,但经费归口单位须在采购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情况说明(包括紧急事由、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理由等内容),审计处按特事特办原则开展事后审计,重点审查紧急事由的真实性、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后,再办理采购结算业务。

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不得采取预算期内分批采购、分割品目或类别采购、后续补充采购等“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计监督。

第四章审计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审计可采用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方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指有重点、有目的地将一些采购项目纳入采购审计计划,形成特定采购审计项目的审计模式,可适用于所有采购项目。

审计处综合分析研判采购项目的重要程度、改进空间、风险大小、经费归口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和审计资源等多方因素,确定项目管理式采购审计计划,具体审计程序遵循《豫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25〕94号)中一般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指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审计范围中有关规定,由审计人员审查监督采购项目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及时给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实现重大采购项目审计工作常态化的审计模式,主要适用于预算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依照采购审计范围的规定,审计人员可在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对应时间节点介入开展过程参与式审计,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审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2.审计学年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情况;3.审计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采购预算价编制依据;4.审计采购立项审批流程;5.审计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方式选择情况;6.监督供应商应标行为和开标评标过程;7.审计采购合同文本和合同变更情况;8.监督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9.审计采购结算票据等。

审计所需资料主要通过OA系统线上提交,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人员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如有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归纳总结审计证据,并在收到审计所需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佐证依据;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应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出具审计复核意见。

前置环节的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未完结,不得进入下一步采购流程。

第五章 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被审计内容报送下列资料:

(一)采购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范等文件,包括供应商管理机制和评价标准、招投标制度和项目验收制度等;

(二)预算下达通知、采购计划表和大型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三)采购预算价编制依据和询价过程性资料,包括:

1.货物类:货物名称、参考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质保期、质保服务内容和要求等;

2.服务类:服务名称、内容及范围、标准(含质量、人员、时间和效果等)、单价和总价等;

(四)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和招标项目申请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或物资设备搬迁拆装申请等;

(五)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开标会议记录和中标通知书等;

(六)供货商名单、资质审查报告和履约评价等;

(七)采购合同和合同变更审批资料等;

(八)验收单、入账和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

(九)采购项目结算和付款资料;

(十)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参与采购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在采购工作中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师生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审计处应在当天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按程序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等部门反馈,依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办法》(院发〔2014〕64号)、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招标监督办法(暂行)(院发〔2014〕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结的采购流程不再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