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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保护师生、学校及相关方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当得利的定义 (一)行贿不当得利:指行贿人通过给予财物、承诺利益等手段影响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指直接或间接获取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报名费、培训费、经营收益、专项资金、奖励奖金、奖助学金、费用减免等。 非财产性利益,指无法直接转化为财产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学分绩点、学历学位、转专业资格、见实习资格、入职资格、职称职务、推优入党资格、荣誉称号、项目中标资格、合作办学资格等。 (二)受贿不当得利:指学校教职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服务及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学校或第三方权益受损的所得,包括直接利益(如现金、代金券、实物礼品、服务等)和间接利益(如股权、分红、债务免除、亲属优先获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业务活动中涉及不当得利的处理;涵盖主体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校外合作单位及个人等主体;涉及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惩处、招聘、岗位职务调整、职称评聘、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招标采购、承包(承租)经营、基建维修、资产处置等资金往来与利益取得场景。 第二章 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流程 第四条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认定为不当得利: (一)得利方获得利益; (二)受损方遭受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 (三)得利无法律依据; (四)得利与损失(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条 发现与核实 (一)校内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学校各单位、师生、校外相关方举报,有必要的证据或线索。 (二)校纪委发现或收到线索后,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形成认定报告,明确得利主体、利益类型、金额(或利益价值)、成因及性质。 第六条告知与复核 (一)核实认定后,校纪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得利方认定结果、认定依据和返还与追缴方式。 (二)得利方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及证据,校纪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第七条 利益返还与追缴 (一)财产性利益处理 1.返还方式,包括全额返还、实物折价返还、从应付款项中抵扣等。 2.返还期限,得利方需在收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3.追缴要求,若利益已转化为其他财产(如用不当得利购房)或产生孳息(如存款利息),需同时追缴转化物及孳息。 (二)非财产性利益处理 对无法量化的非财产性利益,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1.违规获得的学分绩点、学历学位、转专业资格、见实习资格等,由教务、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等部门按归口管理予以取消、撤销; 2.违规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入职资格、推优入党资格和荣誉称号等,由组织、人事、学生管理等部门按归口管理予以取消、撤销; 3.违规获得的项目中标资格、合作办学资格等,由采购、科研、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等部门按归口管理予以取消、撤销。 第八条 争议处理 (一)经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人民调解或仲裁; (二)得利方拒不配合返还的,学校可通过诉讼途径追讨,要求返还利益及其孳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处分与追责 (一)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得利人主动全额返还不当得利,且配合学校核实认定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二)一般处分 明知无法律依据仍占有、隐匿或转移利益的,除主动全额返还利益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对校内主体(教职工、学生),给予教职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校外主体(合作单位、个人),终止合作关系,纳入学校合作黑名单,不再与其合作。 (三)有下列违法犯罪情形的,学校将追究法律责任: 1.受贿不当得利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特定情节的(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 2.行贿不当得利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特定情节的(如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 3.在学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医疗、防灾救灾、教学等领域不当得利,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4.拒不交代不当得利去向或不配合返还,导致无法追缴的; 5.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6.有其他相关违法情形的。 第十条 得利方逾期未返还且经催告仍不配合的,学校有权实施以下措施: (一)从其应得款项中直接抵扣(如工资、奖金、合作款项等); (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将其纳入学校失信名单(校内主体记入个人档案,校外主体记入合作黑名单)。 第四章 举报与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要求与保密 (一)鼓励学校各单位、师生、校外相关方通过当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校纪委举报不当得利行为,举报内容需真实、明确,提供可查证的线索及证据。 (二)学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打击报复;若发生泄密或报复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级举报:提供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事项为特别重大违法或涉嫌犯罪的,经查实后奖励5000元。 二级举报:提供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的,经查实后奖励3000元。 三级举报:提供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的,经查实后奖励1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不正当得利处理办法》(院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