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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职权运行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与学校办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回避,是指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职工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限制与约束,以避免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师生或学校利益,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职工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两种类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包括: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六)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依据一般社会认知和法律法规规定,影响程度与本条第(一)至(五)项程度相当的,构成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第四条 回避原则 (一)全面性,回避范围覆盖学校所有业务类型和工作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二)独立性,职工履职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要求,坚决杜绝特定关系人干扰,确保工作公正独立; (三)主动性,职工必须主动如实申报特定关系及关联业务情况,规避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无隐瞒、无遗漏。 第二章 回避类型 第五条 岗位回避 (一)学校职工凡有特定关系的,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情况下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不得在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正职岗位工作。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1.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2.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3.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职; 4.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及从事审计、财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的,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岗位回避确有困难,或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变通执行岗位回避的,由学校董事会决策。 (五)学校职工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在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业务的供应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营利性合作方担任关键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等)或参与相关业务。 第六条 履职回避 (一)职工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谈判、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奖励、处分、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2.纪检、监察、审计、争议处理、信访举报处理; 3.招生、考试、推优、项目评审、成果评选、专项经费审批与监管、招标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维修项目承包、重大资金拨付、资金借贷; 4.其他应当回避的业务活动。 (二)外请专家、合作方人员参与学校业务论证、评审或咨询等活动时,与学校职工存在特定关系且涉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三)如因紧急情况,确需参与相关工作,而没有合适的替代人员,若执行回避可能导致工作延误,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学校秩序的,经学校董事会决策,可允许相关人员暂时不回避,但需事后补充情况说明。 第三章 回避程序 第七条 职工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或其特定关系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填写《特定关系及关联业务申报表》(见附件)报校纪委;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向校纪委提出回避要求或建议。 (二)校纪委在接到回避申请、要求或建议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学校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职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职工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四)因回避决定退出相关工作的职工,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收到回避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提出异议。提起异议期间,回避决定不中止执行。 (五)校纪委在收到对回避决定的异议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异议的书面答复;撤销回避决定的,自回避决定撤销之日起,恢复相关职工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九条 学校组织、人事、采购和后勤等部门对拟新进职工、拟调整岗位职工和拟合作方等,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学校职工有隐瞒不报、虚假申报、拒不回避或其他有意绕开回避关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师生、学校利益的,学校有权向该职工主张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关于经济活动中职工及亲属回避规定》(院管〔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定关系及关联业务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