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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北医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2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高校信访工作,保持学校各级党政部门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采取信息网络、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等。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把可能引发的信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信访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本人姓名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依法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信访人的义务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  

(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配合信访工作人员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指定或者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事实清楚、全面,理由充分,请求合理合法;信访人应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 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五)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校园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校信访工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公室,是学校统一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学校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妥善、高效处置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切实化解各类信访矛盾。

第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日常信访接待、登记、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相关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跟踪掌握办理进度,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促、催办和审核;

(四)分析研判全校信访工作形势。梳理排查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分析统计报告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和信访排查信息;

(六)向信访人宣传解读信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服务;

(七)负责其他信访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公开畅通本单位信访渠道,及时处置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定期排查、及时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二)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学校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在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安全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合理诉求;  

(三)举报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学校有关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一)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匿名举报或投诉,无具体事实依据、仅作定性判断或主观推测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按照以下程序受理:

(一)需要由学校统筹解决的,由信访办公室受理;

(二)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办公室转至有关单位受理;

(三)涉及学校多个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统一分流转办;需要协调办理的,由信访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协同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按照以下程序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

(二)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报送学校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转至有关单位受理;

(三)需要由学校统筹处理的,应当及时报送学校信访办公室受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

对于来访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学校各单位收到信访人来信(含网络信息、电子邮件、来电等,下同)或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严格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反馈”流程规范办理。

(一)阅信。收到信访人来信,要当日拆封,及时审阅,全面准确掌握信访人诉求、事实理由和反映的问题。

(二)登记。在《豫北医学院信访登记表》中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诉求等内容。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一般性信访事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直接办理;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经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报请分管校领导批示办理。

(四)回复。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信访人诉求、事实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区分情形作出处理:

1.诉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2.诉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3.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五)反馈。责任单位办结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学校信访办公室,重大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同步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形成办理结果报告分管校领导和信访办公室,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且必须提前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理期限。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转交的信访事项,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和工作要求办理反馈。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各相关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查。信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办公室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及时督查督办,并向责任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工作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送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信访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虚报、瞒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查督办通知或改进工作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情况至学校信访办公室。未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材料档案管理

信访事项办结后,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整理信访材料、规范立卷归档;重大信访事项档案整理完成后,及时移交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留存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学校形象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上访、负面舆情等重大敏感事项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升级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其行为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学校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信访工作办法》(院发〔202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豫北医学院信访登记表

        2.豫北医学院信访督办单

附件1.docx附件2.docx